冷暴力還沒有很明确的定義,夫妻間采用這種方式與人們法律意識越來越強有關。可是家庭“冷暴力”具有反複性、隐藏性的特點,加上沒有傷痕,不見鮮血,不能作傷情鑒定,即使鬧到法庭上,法官也難以認定誰是過錯方。
目前,“冷暴力”在我國的法律界定上還存在空白,尤其是當婦女成為“冷暴力”對象時。
我國現有的法律要麼隻有原則性規定,要麼隻對以“作為”方式實施的家庭暴力予以界定,而對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的家庭暴力(即“冷暴力”)沒有明确的界定,使家庭冷暴力遭遇了法律空白,因此家庭冷暴力如何離婚,就成了一個難題。目前,隻能以普通的離婚方式來處理這個問題,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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