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并沒有直接規定批捕後多長時間内開庭,但是對于案件的總體審限有相關限制。《刑訴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内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2、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3、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即一個月内向法院起訴),但是檢察院認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
4、因此,批準逮捕後一般情況會在3個月内起訴到法院開庭審理(偵查2月審查起訴1個月),案情複雜延長的話就說不準了,但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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