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是物權,物權優于債權。
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的擔保财産,将該财産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财産優先受償的權利。
債權,“債務”的對稱。是指在債的關系中權利主體具備的能夠要求義務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隻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系不能對抗第三人。
【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第33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财産的占有,将該财産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财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财産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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