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牡丹江市陽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大樹砸人導緻被害人身亡的案子。這是一起典型的個人起訴公共管理部門的案例。原告是受害人的妻子李某,被告是牡丹江市陽明區的樹木管理部門。在走上法庭之前,李某的情緒還沉浸在丈夫離世給她帶來的巨大悲痛之中。
男子騎車 被大樹砸中身亡
李某回憶,今年8月份的一天,她接到丈夫的電話,當時聽起來聲音很微弱,丈夫隻說自己騎自行車經過牡丹江市平安街西四條路的時候,突然被路邊傾倒的一棵大樹砸中了。
路過的行人撥打了報警電話和急救電話。遺憾的是,李某的丈夫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不幸離世。
牡丹江市園林管理處工作人員也趕到現場,經過勘察,因為大樹根部已經嚴重枯萎,當天突然連根折斷,砸中正路過的被害人,導緻了悲劇的發生。
悲劇發生之後,被害人的妻子李某與當地的園林管理處多次協商,但是關于賠償事宜雙方一直沒有達成協議。事情發生後的兩個月,也就是今年的10月份,李某将樹木的管護部門園林管理處訴至法院。
在起訴書中李某提出,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75萬元。
牡丹江市陽明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庭長 呂彥君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系案涉樹木的管理部門,負有管理看護法定職責,因樹木傾倒造成了受害人死亡。
庭審中,被告園林處辯稱:一是涉案樹木投保了“公衆責任險”,保險公司應當作為最終的實際賠償人;二是提出對被害人進行屍檢,以确定死亡原因是否為樹木砸傷所緻且是唯一原因。原告方情緒激動,認為被告是故意推卸責任,無法接受對王某進行屍檢。
原告 李某
我不支持屍檢,因為他那病曆上面寫得非常清楚,人已經很慘了,沒必要做這個屍檢,就那個病曆一看就是寫得非常詳細。
雖然被告向法院提出了司法鑒定申請,但基于案件中受害人的實際救治情況,以及受害人家屬抗拒屍檢的情緒,根據醫院作出的死亡結論,确定被告園林處對受害人死亡負有法定賠償義務,無需進入鑒定程序,避免對受害人家屬造成再次傷害。而針對被告提出的,“樹木的保險公司應為實際賠償人”的說法,也未被法庭采納。
管護單位擔責 法院判賠72萬
牡丹江市陽明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庭長 呂彥君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條,因林木折斷、傾倒或者果實墜落等造成他人受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故本院判決被告賠償急救發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等共計72萬元。
同時,法院根據案件發生的并非個例,涉及到的安全管理等問題,及時向當地園林管理處發出司法建議,提醒相關部門加強責任意識,充分履行安全管理責任、防護措施,避免和減少對人們生命和健康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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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黑龍江廣播電視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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