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公用面積可以出租,但是需要獲得全體業主授權經營,收益歸共有業主所有。如果沒有獲得全體業主(業主大會)授權經營的話,屬于違法行為。物業公司在小區内沒有任何所有權,包括物業用房、地面停車位、設備房、公共區域都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其經營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專款納入維修資金)。
由此看來,物業公司在未授權時,利用其它的财産進行租賃(經營),屬于違法行為。可以向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房屋管理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政府公開平台進行信訪,要求物業公司停止該行為,并賠償損失,交出所得利潤。
小區可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即公攤面積為:
1、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電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為該建築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
2、每套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及外牆(包括山牆),為牆體面積水面投影面積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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