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海關總署2010年54号公告規定: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但煙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對定辦理。
二、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出5000元人民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确屬自用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海關對于進出境旅客攜帶的行李物品主要依據“自用合理數量”和“旅途需用”原則驗放。旅客可攜帶免稅香煙400支,或雪茄100支,或煙絲500克,免稅12度以上酒精飲料限2瓶(1.5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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