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三章有明确規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築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工的批準文件,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沒有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均屬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當各種施工條件完備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設備和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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