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國際法中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貫穿于國際法各個領域、構成國際法基礎的法律原則。
2、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屬于強行法的範疇,而并非可以任意選用或者廢棄的原則。現代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民族自決原則等。”
3、關系到國際關系的局部性原則,而是超出了個别領域而具有普遍意義的,适用于國際法一切效力範圍的,關系到國際關系全局性的原則,它可以貫穿于國際法的各個方面并具有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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