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患方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
其次是如果雙方協商解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或協商不成患方認為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前一種情況可以由雙方共同向市級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隐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曆資料;
(三)僞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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