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下列問題:
1、注意複審時間,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書、裁定通知書或撤銷通知書之日十五日内向商标評審委員會請求複審。
2、商标駁回的理由不同,提出複審所需準備的證據材料也不相同。
【法律依據】
《商标法》第34條,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标注冊申請人。商标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标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内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标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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