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