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七十四條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經依法批準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簽訂了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農戶新開墾土地,應按原土地承包關系進行确權登記頒證。
對開荒地的使用權有争議,應當由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如何處理,如果要收回開荒者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對開荒者作出适當補償。
可以向當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争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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