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決彩禮糾紛需要以雙方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的判斷依據。
2、在結婚之前給彩禮的,男方要求返還彩禮需要以夫妻離婚為前提,否則不予支持返還彩禮。
3、要求當地必須有在結婚之前給彩禮的習俗。
4、着重區分當事人在給付彩禮時候的主觀意願。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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