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識常理常情原則。在審查言詞證據時,我們都要通過常識、常理、常情來判斷,是否符合常人邏輯思維和行為習慣,如果違反常識、常理或常情,陳述、證言、口供就值得推敲;
(二)最大公約數原則;
(三)有利被告人原則;
(四)兩個“基本”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僞證或者隐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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