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果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在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可以采用下面幾個證據:
(1)工資發放記錄,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
(2)考勤卡、工作證等;
(3)社保繳納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
(4)工作記錄、出差的相應證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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