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對于盜竊罪、詐騙罪等侵犯财産罪,破案後對于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财産,應當及時返還。因此,在審查起訴的階段,确定了罪行以後所收繳的贓款贓物等都應該退給受害者,對于一些違禁品也應當予以沒收,而且追繳到的嫌疑人的非法所得應該上交國庫。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四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财産,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财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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