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以後必須開庭的,人民法院确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将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羁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