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有個朋友跟小寶咨詢家庭保險的問題,問題還比較棘手。
比如父親有高血壓和甲狀腺結節,本來微醫保長期醫療可以試一下智能核保,但年齡呢超過60歲了,投不了也沒有合适的,暫時隻有意外險可以先配置。
至于自己,之前投保達爾文重疾險的時候忘了如實告知甲狀腺結節的問題,問小寶該咋辦比較好。
小寶建議盡早找保險公司進行補充告知,以免将來産生理賠糾紛。
朋友想了一下,提到了「兩年不可抗辯條款」。
說自己同事也有甲狀腺結節,業務員建議他直接忽略就好,說兩年内不去看甲狀腺的病,以後用不可抗辯條款就可以理賠了。
小寶聽完之後心想,這操作也太騷了吧……
啥是兩年不可抗辯?
應該有很多人還沒了解過這個條款,小寶先給講一下。
《保險法》第十六條 :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标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說人話就是,買完保險超過2年,保險公司不僅不能解除合同,而且如果出事了,保險公司還得照常理賠。
啥?
這麼大的空子,小寶你咋不早說呀,我們還在這兒苦哈哈地過健康告知。
emmm……确有其事,而且還有一些法院的判決案例能印證這個說法。
但就是不一定好用,下面小寶分享兩個真實案例。
兩個判決案例
(2013)港北民初字第958号:
廖某2010年3月買了份新華的保險,裡面附加了個5萬元保額的重疾險。
2012年11月的時候查出尿毒症開始腎透析,13年4月申請理賠但被拒賠了。
保險公司給出的拒賠理由是,早在投保前就患有地中海貧血了,未如實告知,而且12年确診尿毒症後也沒有馬上報案,是騙保。
結果咋樣呢?
最後法院判決,廖先生勝訴,依照《保險法》的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和《合同法》的第107規定,要求保險公司不僅要支付5萬元理賠款,而且還要承擔525元的案件受理費。
類似的案子還有不少,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就能找到。
但是,也有很多即便“挨”過了兩年,依舊拒賠的案子。
比如(2015)安商初字第00500号:
李某2012年5月在平安買了一份“平安鑫盛終身壽險(分紅型)”保險及附加險“鑫盛重疾”。
2015年5月份(投保後第3年)的時候,李某向平安申請理賠,平安提出拒賠。
理由是李某早在2012年3月,也就是投保前2個月,就在醫院慢性腎功能不全和高血壓3級,而且還住院兩次,4月底出院幾天後就立馬投保了,明擺着騙保。
最後法院判決是李某敗訴,存在主觀故意。
所以說,并不是所有的情況,隻要挺過兩年就能用不可抗辯條款“欺負”保險公司。
如果是明顯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眼看就是訛理賠款的,法院也不會站在咱們消費者這邊。
你說這是業務員忽悠你這麼幹的,可誰說得清呢?
幾年或者幾十年過去後,業務員早就拍拍屁股不幹了。
保險公司說那是業務員的個人行為,頂多給你退個保費,我們就隻能自認倒黴喽。
小寶看了幾十個案件,眼睛又近視了50度之後發現,一般有兩種情況是不适用這個不可抗辯條款的:
1、投保前已經患有重疾
就像剛剛第二個敗訴案例,明擺着就是訛保險公司,别說拖3年再去理賠了,拖10年也未必能成功。
而且現在保險公司也都學精了,重疾的條款說的都是“首次确診為重疾”才算滿足要求。
2、投保時未如實告知,且病情延續惡化成重疾
比如說當前有肝硬化,明顯不符合健康告知,之後确診得了肝癌。
因為肝硬化和肝癌在醫學上的相關性很高,投保人的騙保嫌疑太太太大。
這種就算過了2年,有不可抗辯條款的加持,也很難勝訴獲得理賠。
小寶看法
在小寶看來,兩年不可抗辯條款設立的初衷是保護咱們投保人的權益。
無論是資源、地位還是财力,保險公司面對普通人都有絕對碾壓的優勢。
如果保險公司随便挑點雞毛蒜皮的小事就能拒賠的話,估計也就沒什麼人再願意買保險了,對雙方都不好。
所以有了這個條款的加持,能夠一定程度上平衡雙方的力量,保護咱們不受保險公司欺壓。
但,這也絕對不是讓我們鑽空子用的。
小寶建議,咱們在投保的時候最好就當做沒有這個條款,好好履行我們如實告知的義務。
要知道保險公司隻要能查到有未如實告知的情況,哪怕過了兩年也不會乖乖理賠,自認倒黴。
想想到那會兒本來就被病魔折磨得奄奄一息了,哪還有那麼多精力去處理這些鬧心事兒?
況且現在有這麼多産品可以智能核保、人工核保,所以咱還是别冒這個風險的好。
不到最後時刻咱就當它不存在吧,千萬别拿着雞毛當令箭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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