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需在名稱中标明“普通合夥”字樣,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在名稱中需标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需标明“有限合夥”字樣。
合夥企業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合夥企業的基本特征:合夥企業由各合夥人組成、以合夥協議作為其法律基礎、内部關系屬于合夥關系。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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