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統籌地區也叫統籌單位。
2、根據國發[1998]44号文件規定,原則上确定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為統籌單位,達到一定人口數的縣(市)也可以作為統籌單位。
3、所有單位和職工都要按照屬地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實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管理和使用。
4、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跨地區、生産流動性比較大的企業及職工,可以以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
5、北京、天津、上海、重慶4個直轄市原則上在全市範圍内實行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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