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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地方債務自行化解

旅遊 更新时间:2025-01-16 13:43:46

老詹小注:

在中國,地方債務問題,是一個隐藏着極大危險的大問題!

好些地方政府,早已債務累累,财政老底子賠光了也還不起,

卻還是不管不顧,照樣屢屢舉債!

為什麼?為政績呀,隻要本屆政府政績光鮮,哪管欠了多少債務!

如今,這一問題有解決辦法了……

各地地方債務自行化解(地方債務省負全責)1

地方财政大變局!國發20号文:地方債務問題由省攬總權、負總責!

PPP産業大講堂

6月13日(昨天)下午,中國政府網公布下列重磅文件,信息量很大。關注要點:

1、化解債務風險,切實降低市縣償債負擔,堅決查處違法違規舉債行為。

2、健全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分配機制,一般債務限額應與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相匹配,專項債務限額應與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及項目收益等相匹配。

3、完善專項債券資金投向領域禁止類項目清單和違規使用專項債券處理處罰機制。

4、強化開發區管委會等政府派出機構舉債融資約束,堅決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債務增量

指導意見精神概括:省級政府對省域财政問題攬總權及負總責,自力更生,地方政府不得增加隐性債務。

6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省以下财政體制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22〕20号》發布,進一步理順省以下政府間财政關系,建立健全權責配置更為合理、收入劃分更加規範、财力分布相對均衡、基層保障更加有力的省以下财政體制,促進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

《意見》提出,基層“三保”壓力較大的地區以及區域間人均支出差距較大的地區,應逐步提高省級收入分享比例增強省級統籌調控能力;

适度強化教育、科技研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糧食安全、跨市縣重大基礎設施規劃建設、重點區域(流域)生态環境保護與治理、國土空間規劃及用途管制、防範和督促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等方面的省級财政事權

将直接面向基層、由基層政府提供更為便捷有效的社會治安、市政交通、城鄉建設、農村公路、公共設施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務确定為市縣級财政事權;

在财政收入劃分方面,《意見》提出,将稅基流動性強、區域間分布不均、年度間收入波動較大的稅收收入作為省級收入或由省級分享較高比例;将稅基較為穩定、地域屬性明顯的稅收收入作為市縣級收入或由市縣級分享較高比例。

對金融、電力、石油、鐵路、高速公路等領域稅費收入,可作為省級收入也可在相關市縣間合理分配。除按規定上繳财政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外,逐步減少直至取消按企業隸屬關系劃分政府間收入的做法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逐步取消對各類區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還政策,确需支持的通過規範的轉移支付安排;

對于基層"三保",《意見》要求,圍繞“兜底線、促均衡、保重點”目标,調整省以下轉移支付結構,優化橫向、縱向财力格局,推動财力下沉;堅持縣級為主、市級幫扶、省級兜底、中央激勵,全面落實基層“三保”責任。

單獨設立财政管理機構的開發區,參照實行獨立财政管理體制,預決算納入同級政府或設立該開發區地方政府的預決算并單獨列示

對區位優勢不明顯、經濟發展潛力有限、财政較為困難的縣,可納入省直管範圍或參照直管方式管理,加強省級對縣級的财力支持;

将财政收入難以覆蓋支出需要、财政管理能力薄弱的鄉鎮納入鄉财縣管範圍

本次國辦發文推動省以下财政體制改革,對于地方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影響巨大。在土地财政滑坡、基層财政壓力加大的背景下,此次國辦發文對于地方财政收入有何影響?基層"三保"權責如何劃分?

此外,針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意見》明确,堅持省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債務風險負總責,省以下各級黨委和政府按屬地原則和管理權限各負其責;落實省級政府責任,按屬地原則和管理權限壓實市縣主體責任,通過增收節支、變現資産等方式化解債務風險,切實降低市縣償債負擔,堅決查處違法違規舉債行為。強化開發區管委會等政府派出機構舉債融資約束,堅決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債務增量;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文件未提及債務展期、債務重組,對于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方面,要求通過增收節支、變現資産等方式化解債務風險,切實降低市縣償債負擔,同時強調堅決查處違法違規舉債行為,對于地方政府平台化債有何影響?

今年,受到地産市場低迷的影響,地方政府土地出讓金收入規模預計要比預算方案原定規模減少2萬億元。事實上,去年下半年以來,随着地産企業違約增多,地産企業缺少拿地的能力與動機。很多地方就已經出現土地拍賣困難的現像。

地方政府則通過自己控制的融資平台頂替市場化的地産企業,在一級市場拿地。這種情況下的土地出讓收入對于地方财政并難有實質性的貢獻。當前經濟下行,很多地方的财政一般預算收入也出現較大幅度的下滑。有很多地方一度傳出公務員工資福利調降的新聞。另一方面,應對疫情需要資金投入,拉動經濟增長需要興建基礎設施同樣需要資金投入。地方政府的财政壓力巨大。

在穩住經濟大盤的電視會議上,中央明确表示,中央對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已經在今年财政預算方案當中體現,今年中央對于地方政府的轉移支付力度空前。後面各地的财政問題需要自己想盡辦法解決,難以從中央獲得額外的支持。國務院辦公廳今天的指導意見可以看作是中央給予地方以方式方法上的指導和精神上的支持。

指導意見共有15條具體内容。合理劃分省以下各級财政事權。明晰界定省以下各級财政支出責任。參照稅種屬性劃分收入。明晰界定省以下各級财政支出責任。規範收入分享方式。适度增強省級調控能力。厘清各類轉移支付功能定位。優化轉移支付結構。科學分配各類轉移支付資金。

建立财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動态調整機制。穩步推進收入劃分調整。加強各類轉移支付動态管理。規範各類開發區财政管理體制。推進省直管縣财政改革。做實縣級“三保”保障機制。推動鄉财縣管工作提質增效。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

整體而言,指導意見強化了省級政府相對省級以下政府在财政方面的話語權,體現出一種财權向上集中的政策趨勢。三十年前的分稅制改革基本上确定了當前财政制度。分稅制相對之前财稅包幹制,是一種财政集權。

自2000年以後,土地出讓收入規模變得可觀起來,加上從2008年以來,地方融資平台興起,地方政府的财權得到擴張,對于此前的央地财權分配格局形成了挑戰。近些年來,中央對于地方政府隐性債務的治理,可以視為是對地方财權擴張的一種應對。中央的指導文件對于省級政府的同樣體現出來财權上收的要求。同時,也體現出來省政府對于本省财政問題總負責的要求。

與分稅制改革不同,指導意見的大部分内容對于省級政府并沒有提出明确的指令要求,省政府仍然掌握省級以下财政體制的主導權。

唯一有一條值得關注的是“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這條内容與中央與治理地方政府隐性債務一脈相承,而且涉及的不止是省級以下财政,還有中央财政。看來,政府隐性債務問題這一紅線及地方政府遵守财政制度這一鐵律,無論什麼情況下,都無法突破或變通。

這條内容有一個具體的表述是“堅持省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債務風險負總責,省以下各級黨委和政府按屬地原則和管理權限各負其責。強化開發區管委會等政府派出機構舉債融資約束,堅決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債務增量” 這個表述也解決了之前市場關于“強省弱平台”與“弱省強平台”,誰優誰劣的問題

很顯然強省弱平台要更優。

因為平台無論強弱,出了問題省級政府都要負責。

另外,指導意見當中還有如下的内容表述:對區位優勢不明顯、經濟發展潛力有限、财政較為困難的縣,可納入省直管範圍或參照直管方式管理,加強省級對縣級的财力支持;将财政收入難以覆蓋支出需要、财政管理能力薄弱的鄉鎮納入鄉财縣管範圍。這個體現出來中央明确要求省政府對于本省财政負總責的精神。這個精神也與之前穩住經濟大盤電話電視會議的談話精神保持一緻。

地方政府在中央與地方财權分配格局基本确定的情況下,地方又沒有印鈔權,在今後幾年,能夠通過什麼辦法來解決财政收支不平的問題呢?曾經融資平台依靠自身突破财政紀律解決了這個問題。而在當前,融資平台債務規模巨大,已是強弩之末,在受到财政紀律的約束之下,難以有較大作為。如今,這簡直是一個解決了就可獲諾貝爾獎級别的難題了。

各地地方債務自行化解(地方債務省負全責)2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省以下

财政體制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22〕20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省以下财政體制是政府間财政關系制度的組成部分,對于建立健全科學的财稅體制,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中央與地方财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安排,各地不斷完善省以下财政體制,充分發揮财政職能作用,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落實基層“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資、保運轉)任務等方面取得積極成效。

同時,省以下财政體制還存在财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不盡合理、收入劃分不夠規範、有的轉移支付定位不清、一些地方“三保”壓力較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程度有待提升等問題。為更好發揮财政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和重要支柱作用,健全省以下财政體制,增強基層公共服務保障能力,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曆次全會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完整、準确、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按照深化财稅體制改革和建立現代财政制度的總體要求,進一步理順省以下政府間财政關系,建立健全權責配置更為合理、收入劃分更加規範、财力分布相對均衡、基層保障更加有力的省以下财政體制,促進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推動高質量發展,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堅實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統一領導、全面規範。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厘清政府與市場邊界,保持與行政管理體制相适應,在中央和地方分稅制的原則框架内,遵循完善政府間财政關系的基本原則,理順地方各級财政事權和支出責任以及政府間收入劃分關系等,逐步形成規範的省以下财政體制。

——堅持因地制宜、激勵相容。堅持省負總責、分級負責,尊重地方的自主性和首創精神,鼓勵各地區因地制宜采取差異化措施,激勵與約束并重,充分調動省以下各級政府積極性,以增量改革為主、适度調整存量結構,優化權責配置和财力格局,增強财政體制的适應性和有效性。

——堅持穩中求進、守正創新。把握好改革的節奏與力度,平穩有序推進改革,保持财政體制連貫性和政策連續性。鼓勵解放思想、探索實踐,着力破解體制機制難題,創新管理模式,發揮财政體制在改革發展中的引導和保障作用。

二、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三)合理劃分省以下各級财政事權。

結合本地區實際加快推進省以下各級财政事權劃分改革,根據基本公共服務受益範圍、信息管理複雜程度等事權屬性,清晰界定省以下各級财政事權。适度強化教育、科技研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糧食安全、跨市縣重大基礎設施規劃建設、重點區域(流域)生态環境保護與治理、國土空間規劃及用途管制、防範和督促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等方面的省級财政事權。将直接面向基層、由基層政府提供更為便捷有效的社會治安、市政交通、城鄉建設、農村公路、公共設施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務确定為市縣級财政事權。

(四)明晰界定省以下各級财政支出責任。

按照政府間财政事權劃分,合理确定省以下各級财政承擔的支出責任。省級财政事權由省級政府承擔支出責任,市縣級财政支出責任根據其履行的财政事權确定。共同财政事權要逐步明确劃分省、市、縣各級支出責任,按照減輕基層負擔、體現區域差别的原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财力狀況、支出成本等,差别化确定不同區域的市縣級财政支出責任。推動建立共同财政事權保障标準,按比例分擔支出責任,研究逐步推進同一市縣不同領域的财政支出責任分擔比例統一。上級财政事權确需委托下級履行的,要足額安排資金,不得以考核評比、下達任務、要求配套資金等任何形式,變相增加下級支出責任或向下級轉嫁支出責任。

三、理順省以下政府間收入關系

(五)參照稅種屬性劃分收入。

将稅基流動性強、區域間分布不均、年度間收入波動較大的稅收收入作為省級收入或由省級分享較高比例;将稅基較為穩定、地域屬性明顯的稅收收入作為市縣級收入或由市縣級分享較高比例。對金融、電力、石油、鐵路、高速公路等領域稅費收入,可作為省級收入,也可在相關市縣間合理分配。除按規定上繳财政的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外,逐步減少直至取消按企業隸屬關系劃分政府間收入的做法。

(六)規範收入分享方式。

稅收收入應在省以下各級政府間進行明确劃分,對主體稅種實行按比例分享,結合各稅種稅基分布、收入規模、區域間均衡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稅種分享比例。對非稅收入可采取總額分成、分類分成、增量分成等分享方式,逐步加以規範。省内同一稅費收入在省與市、省與省直管縣、市與所轄區、市與所轄縣之間的歸屬和分享比例原則上應逐步統一。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逐步取消對各類區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還政策,确需支持的通過規範的轉移支付安排。逐步規範設區的市與所轄區之間的收入關系。結合稅源實際合理編制各級收入預算,依法依規征稅收費,嚴格落實退稅減稅降費政策,嚴禁虛收空轉、收“過頭稅費”、亂收費,不得違規對稅費收入指标進行考核排名。逐步清理不當幹預市場和與稅費收入相挂鈎的補貼或返還政策。

(七)适度增強省級調控能力。

結合省級财政支出責任、區域間均衡度、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等因素,合理确定省級收入分享比例。基層“三保”壓力較大的地區以及區域間人均支出差距較大的地區,應逐步提高省級收入分享比例,增強省級統籌調控能力。

區域間資源分布不均的地區,省級可參與資源稅收入分享,結合資源集中度、資源稅收入規模、區域間均衡度等因素确定省級分享比例。省級财政應完善省以下增值稅留抵退稅分擔機制,緩解退稅相對集中市縣的退稅壓力,确保退稅政策及時準确落實到位。省級因規範财政體制集中的收入增量,原則上主要用于對下級特别是縣級的一般性轉移支付。

四、完善省以下轉移支付制度

(八)厘清各類轉移支付功能定位。

建立健全省以下轉移支付體系,根據财政事權屬性,加大對财力薄弱地區的支持力度,健全轉移支付定期評估機制。一般性轉移支付用于均衡區域間基本财力配置,向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欠發達地區,以及擔負國家安全、生态保護、糧食和重要農産品生産等職責的重要功能區域傾斜,不指定具體支出用途,由下級政府統籌安排使用。

共同财政事權轉移支付與财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相銜接,用于履行本級政府應承擔的共同财政事權支出責任,下級政府要确保上級撥付的共同财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全部安排用于履行相應财政事權。編制預算時,共同财政事權轉移支付暫列一般性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用于辦理特定事項、引導下級幹事創業等,下級政府要按照上級政府規定的用途安排使用。

(九)優化轉移支付結構。

圍繞“兜底線、促均衡、保重點”目标,調整省以下轉移支付結構,優化橫向、縱向财力格局,推動财力下沉,增強基層公共服務保障能力,推動落實中央重大決策部署。

建立一般性轉移支付合理增長機制,結合均衡區域間财力需要,逐步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根據基本公共服務保障标準、支出責任分擔比例、常住人口規模等,結合政策需要和财力可能等,足額安排共同财政事權轉移支付,落實各級支出責任,确保共同财政事權履行到位。合理控制專項轉移支付新增項目和資金規模,逐步退出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相關領域,整合政策目标接近、資金投入方向類同、資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項目。

(十)科學分配各類轉移支付資金。

貫徹政府過緊日子的要求,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按照規範的管理辦法,圍繞政策目标主要采用因素法或項目法分配各類轉移支付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資金,應選擇與财政收支政策有較強相關性的因素,賦予不同因素相應權重或标準,并結合實際情況運用财政困難程度、支出成本差異、績效結果等系數加以調節,采取公式化方式測算,體現明确的政策導向和支持重點。

确需以項目形式下達的轉移支付可采用項目法分配資金,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結合實際采取競争性評審等方式,按照規範程序分配。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應與下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成本相銜接,同時充分考慮下級政府努力程度,強化績效管理,适度體現激勵約束。

五、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體制調整機制

(十一)建立财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動态調整機制。根據事務管理及執行方式、機構職能調整等客觀實際,動态調整省以下各級财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健全共同财政事權支出責任動态調整機制,結合各地區經濟發展、财政自給率變化、保障标準調整等情況,适時調整省以下各級财政支出責任分擔比例。

(十二)穩步推進收入劃分調整。探索建立省以下區域間均衡度評估機制,定期開展評估。根據财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動态調整情況,結合省以下區域間經濟社會發展、财政收入分布和規模、财政收支均衡度等變化,适時穩步調整省以下政府間收入劃分。省級可通過合理調整收入分享方式或分享比例等辦法,抑制收入虛收空轉行為。省以下各級政府财政體制調整,涉及收入和支出項目的劃分以及上解等具體辦法,應依法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三)加強各類轉移支付動态管理。嚴格各類轉移支付設立條件和決策程序,健全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根據省以下區域間均衡度等變化,及時調整完善各類轉移支付資金分配辦法。加強資金績效管理和監督,探索建立以共同财政事權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為重點的後評價制度,将績效評價、後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安排預算、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強化各類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撥付、使用監管,科學高效、規範合理用好資金。健全财政資金直達機制,将與中央财政直達資金對應的地方财政資金納入直達範圍,加快資金分配下達,加強資金管理和監控,根據支出輕重緩急和項目實際進度統籌安排支出,更好發揮惠企利民作用。

六、規範省以下财政管理

(十四)規範各類開發區财政管理體制。

未單獨設立财政管理機構的開發區(含園區,下同)等預決算按照部門預決算管理,納入同級政府或設立該開發區地方政府的部門預決算并單獨列示。單獨設立财政管理機構的開發區,參照實行獨立财政管理體制,預決算納入同級政府或設立該開發區地方政府的預決算并單獨列示。

各地區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可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創新開發區财政管理體制模式,更好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各地區要加強開發區政府性債務管理,保持與财政管理體制相适應,強化開發區管委會等政府派出機構舉債融資約束,堅決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債務增量,合理控制政府債務規模,切實防範債務風險。

(十五)推進省直管縣财政改革。

按照突出重點、利于發展、管理有效等要求,因地制宜逐步調整優化省直管縣财政改革實施範圍和方式。對區位優勢不明顯、經濟發展潛力有限、财政較為困難的縣,可納入省直管範圍或參照直管方式管理,加強省級對縣級的财力支持。對由市級管理更有利于加強區域統籌規劃、增強發展活力的縣,适度強化市級的财政管理職責。

(十六)做實縣級“三保”保障機制。

建立縣級财力長效保障機制。堅持縣級為主、市級幫扶、省級兜底、中央激勵,全面落實基層“三保”責任。建立健全事前審核、事中監控、事後處置的工作機制,嚴格省級對縣級“三保”支出預算安排方案的審核制度,強化“三保”支出預算執行硬性約束,加強“三保”支出庫款保障和運行監控,結合實際逐步推動“三保”相關轉移支付納入省對下直達資金範圍,做好“三保”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

(十七)推動鄉财縣管工作提質增效。

将财政收入難以覆蓋支出需要、财政管理能力薄弱的鄉鎮納入鄉财縣管範圍。加強财力薄弱鄉鎮支出保障,防範化解鄉鎮财政運行風險,加大對農村公益性事業發展的支持力度。結合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建設和應用,調整優化鄉鎮财政職能,強化縣級财政對鄉鎮預算編制、預算執行、國有資産管理等監督,提升鄉鎮财政管理效率和水平。

(十八)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

堅持省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債務風險負總責,省以下各級黨委和政府按屬地原則和管理權限各負其責。落實省級政府責任,按屬地原則和管理權限壓實市縣主體責任,通過增收節支、變現資産等方式化解債務風險,切實降低市縣償債負擔,堅決查處違法違規舉債行為。

健全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分配機制,一般債務限額應與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相匹配,專項債務限額應與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及項目收益等相匹配,促進融資規模與項目收益相平衡,完善專項債券資金投向領域禁止類項目清單和違規使用專項債券處理處罰機制。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推進省以下财政體制改革的重要意義,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主動謀劃,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紮實推進改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見要求,制定實施方案,細化政策措施,推動各項改革任務落地見效。财政部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地方的指導督促,積極配合地方推進改革,确保各項任務落地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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