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臨時變更工作時間違反程序是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中的工作時間地點、崗位等信息都是和員工協商一緻确認的,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用人單位不能擅自更改員工工作地點、崗位,如有變動需要取得員工同意才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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