産品侵權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關于确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的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2、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3、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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