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非法種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一)種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三)抗拒鏟除的。
非法種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非法種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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