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訴人的範圍是人民檢察院、被害人。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确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内,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内,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複請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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