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買賣中存在的陰陽合同,“陰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因而是有效的。
“陽合同”則是為了逃稅,損害了國家的稅收利益,屬于《合同法》第52條第二項所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依法應當認定為無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緻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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