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危險駕駛罪處拘役,并處罰金。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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