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有兩種例外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應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所負的債務,夫妻另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債權人于債務發生時知道夫妻約定财産分别所有”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