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前被告應做的準備有:
(一)、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提交的相關證據,做一份書面的答辯意見,并收集自己有利的證據,用于支持自己的主張,反駁對方的請求;
(二)、庭審過程中,法院會要求被告陳述答辯意見,以及就案件事實部分進行補充說明;
(三)、被告在原告舉證結束後,需要就原告的證據提出質證意見;
(四)、被告舉證;
(五)、法庭辯論;
(六)、最後陳述。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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