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為事假被開除是不可以的,但是如果超過請假期限,也就是公司規章的約定,單位不同意再繼續請事假,就會按曠工處理,最後曠工的員工會被辭退。
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勞動者違法犯罪或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強制解除勞動合同(即開除)。
開除員工的合法程序可以參考具體情形如下,參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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