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第一次孕期檢查應在孕12周以前進行。以後每4周檢查一次,孕28周後每2周檢查一次,孕36周後每周檢查一次。
孕檢包括:B超、血檢、胎心監護等等項目的檢查情況,孕前檢查是通過檢査備孕夫妻雙方的身體健康情況,來判斷“可以要”或“不能要”寶貝,“現在就能要”或“疾病治愈後再要”,并提醒某些女性懷孕後要做特殊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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