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婚内的忠實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1、《婚姻法》第四條明确規定了夫妻間有相互忠誠的義務,這為婚内婚内忠誠協議提供了法律依據;
2、該約定的實質内容不與強行法沖突,不損害第三者的利益;
3、問題僅在于:現行法律對此特殊形式損害賠償權利的行駛,明确規定了以離婚為條件;
4、夫妻間之不忠,在法理上屬于損害賠償的一種特殊形式;
5、但在目前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約定引發的糾紛,不同法院處理結果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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