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二十三條:士兵預備役的年齡,為十八歲至三十五歲。
預備役士兵:指依法被确定服士兵預備役人員,即是兵又是老百姓,一身二任、雙重身份,具有民、兵一體的特點。預備役士兵在和平時期,在有民兵組織的單位,參加民兵組織,在有預備役部隊的地方編入預備役部隊,服士兵預備役,參加預備役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以兵的身份,履行服兵役的義務;參加社會生産勞動是民的身份,履行一般公民的義務。預備役士兵在戰時,參軍參戰或随軍支前,鞏固後方進行經濟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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