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進行房屋買賣交易的時候,如果是因賣方的原因退房的,買方可以要求賣方退還定金,并且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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