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保證金”與彩禮不同。從目的上來說,互送彩禮的目的是為了締結婚約,以結婚為最終目的和美好願望,而“同居保證金”的目的直指同居生活,或者說是為了維持兩性關系而已;從後果上來說,民間傳統以及法律規定都認為,彩禮的交付不對雙方當事人最終是否締結婚姻構成約束,假若雙方未結婚,彩禮即可返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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