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會計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會計法》主要規定了兩種責任形式:一是行政責任;二是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因違反了行政法律規範,不履行行政上的義務而産生的責任。《會計法》規定的行政責任的形式又有兩種,即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主要分為六種,即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财物,責令停産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第二章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包含(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财物;(四)責令停産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會計法》第六章法律責任的八個條款規定了對違反會計法的處罰,處罰種類隻有“罰款”和“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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