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債務人不償還債務,債權人最好盡快起訴,并采取保護措施防止債務人轉讓财産。因此,在不償還債務的情況下,起訴仍然有效。勝訴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可以查詢、凍結、轉移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财産等強制措施。上述措施仍不能清償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财産的,可以随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緻使抵押财産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财産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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