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輕傷的去派出所立案的時間限制在一年之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損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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