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事故發生後,按照事故發生單位的隸屬關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成立特大事故調查組,負責事故的調查工作。
特大事故調查組的職責如下: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财産損失情況;
2、查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發生所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檢查控制事故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7、特大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曆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8、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幹涉事故調查的正常工作。
9、特大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後,應報送組織調查的部門。經組織調查的部門同意,調查工作即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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