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複核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複核所遵循的一種特殊審判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5條到第246的規定,死刑複核程序如下: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3、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4、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5、在複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将死刑複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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