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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的範圍包括哪些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1-31 09:54:31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這是就侵犯人身權的賠償範圍。

  同時,《國家賠償法》第四條還就侵犯财産權的賠償範圍作出了規定。即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财産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産停業、沒收财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财産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法征收、征用财産的;

  (4)造成财産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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