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是因婚姻關系而産生的一種親屬,屬于姻親。
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有撫養義務分以下兩種情況:
一、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再婚時,繼子女已經成年獨立生活,或雖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費,沒有受其繼父或母的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也就沒有對繼父或母盡贍養的義務。
二、生父或母與繼母或父再婚時,繼父或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費,繼父或母與繼子女已形成了撫養教育的關系。繼子女就有義務對繼父或母盡贍養義務。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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