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需要在取得該安置房房産證後才可以進行,這時的過戶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任何區别之處。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拆遷房屋的農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開發回遷安置用房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号)規定:現将納稅人開發回遷安置房有關營業稅問題明确如下:納稅人以自己名義立項,在該納稅人不承擔土地出讓價款的土地上開發回遷安置房,并向原居民無償轉讓回遷安置房所有權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号)第五條之規定,視同銷售不動産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按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号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予以核定,但不包括回遷安置房所處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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