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别是: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複議由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争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于司法行為,适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争議屬于行政行為的範圍,應當适用行政複議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複議适用行政複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适用行政訴訟程序;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隻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适當性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四條,行政複議機關履行行政複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确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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