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規定:
1、注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應當加入會計師事務所。
2、注冊會計師不得同時在兩家或兩家以上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也不允許注冊會計師以個人名義受理業務。
3、注冊會計師因故離開原會計師事務所,加入另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時,必須辦理轉所手續。
對于跨省轉所的注冊會計師,應按以下程序辦理轉所手續:
1、應由調入所開出商調函,征得調出所同意後,先到調入所所在地省級協會申請辦理調入手續。
2、調入所所在地省級協會審查同意後,應開出同意調入的函,再到調出所所在地省級協會辦理注冊會計師轉出手續。
3、調出所所在地省級協會對注冊會計師的個人轉所申請、調出所對申請人的書面鑒定、調入所的申請報告等材料審查同意後,應在訂本式注冊會計師證書“變更登記”欄注明“同意調出”的字樣,加蓋省級協會印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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