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修改後的婚姻法,夫妻除有共同财産、個人特有财産外,還有約定财産。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夫妻财産協議是合同的一種,所以也應該具備合同的生效要件。
夫妻或拟結為夫妻的當事人,訂立财産約定要産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
第一,當事人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訂立夫妻财産約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認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與外部表現相一緻的狀态。
第三,協議内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産、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産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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