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标志、标線标明的速度;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沒有限速标志、标線的,城市道路最高時速為70公裡,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時速為80公裡。
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正三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為30公裡。附載作業人員的貨運汽車、全挂拖鬥車、運載危險化學品的貨運汽車、二輪摩托車、側三輪摩托車和鉸接式客車、電車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為50公裡,在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和公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為60公裡。
根據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标志、标線标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标志、标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裡,公路為每小時40公裡;
(二)同方向隻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裡,公路為每小時70公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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