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都會根據調解的内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任何一方一經簽署就發生法律效力,不得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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