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統籌養老金: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計算;
2、個人賬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個人賬戶積累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計算(60歲退休計發月數為139,55退休為170,50歲為195)。
3、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X享受比例。1992年7月31日前繳費年限未超過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為:繳費年限X1.2%;1992年7月31日前繳費年限超過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為:(繳費年限—25)X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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