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一般涉及兩個地塊,供役地和需役地,需役地土地所有權人被認為擁有地役權,稱為地役權人。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156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産,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産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産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産為需役地。
《物權法》第158條,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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